A医疗中心因于一网页及微信帐号上发布未经卫生局审批的违规医疗广告,被卫生局一般卫生护理代副局长科处8,000澳门元的罚款。A医疗中心不服,向行政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但被裁定上诉败诉。
A医疗中心针对行政法院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由于涉案的网页属香港某专科中心所有,而在微信发布内容的行为并非在本澳作出,且微信属于国内公司所有,在本澳不设有任何服务器亦没有设立分公司,故不应受第7/89/M号法律所规管及处罚,澳门的行政机关无权监管在境外作出的行为和事实。此外,在微信帐号发布的内容是广州某公司在未经A医疗中心的负责医生审核及允许下上载,A医疗中心已提供了该公司的声明,故被上诉判决因遗漏考虑此部分而沾有错误适用法律的瑕疵,加上该等内容仅解释及介绍什么是试管婴儿及导致不孕不育的原因,没有直接、对外及明确地向他人提供或指出任何促使购买的信息,故不属第7/89/M号法律第2条所指的广告或广告活动。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合议庭首先审理处罚权限和第7/89/M号法律在空间上适用的问题。合议庭指出,第7/89/M号法律和第52/99/M号法令均没有就事实的地点作出规范,故根据第52/99/M号法令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的规定,补充适用刑法的一般原则。《刑法典》第7条规定,产生符合罪状之结果之地,亦视为作出事实之地。居于澳门的潜在使用者或消费者可以简单地透过网页及微信帐号在澳门获取由上诉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信息,基于在涉案网页和微信帐号发布的信息具可获取性和可读取性,故应视为符合罪状的结果,或至少构成第7/89/M号法律第16条第1款及第27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要素,因此澳门应被视为作出行政违法事实的地点。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澳门的行政机关具处罚权限的决定正确。
至于在微信帐号发布的内容是由广州某公司上载的问题,由于该内地公司的声明是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才提交,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被考虑,而上诉人亦没有就此在司法上诉中为变更事实事宜请求原审法院评价这一证据,故在本上诉中不能重新提出。至于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这同样是上诉人在本上诉中提出一个新问题,因为上诉人在司法上诉的诉状中从未争论此事宜,因此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306/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