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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莫世健性侵罪名成立


2018年6月23日,原澳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院长莫世健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受审。

2019年2月15日,初级法院合议庭裁定莫世健强奸罪名不成立;第二嫌犯及第三嫌犯以从犯方式所触犯的强奸罪和帮助之不作为罪不成立。

检察院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月14日,中级法院合议庭审议后认为:根据已证事实,嫌犯莫世健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59条第2款所规定和处罚的对无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名。虽然检察院没有对嫌犯控以此项罪名,但是考虑到此项罪名与检察院所控告的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一致,且法定刑罚明显更轻,这种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诉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予以改变,也并不导致对辩论原则的违反。第二嫌犯和第三嫌犯则构成《刑法典》第194条第1款所规定和处罚的帮助之不作为罪。

因此,中级法院合议庭以不同的理由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判处莫世健6年徒刑,并向被害人支付10万澳门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处第二嫌犯5个月徒刑,缓刑3年;判处第三嫌犯30天罚金。

参阅中级法院第430/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