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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为贯彻公共行政改革及检讨授权制度的施政方针,执行部门重组计划,理顺公共部门和自治基金的隶属监督体系,特区政府全面检视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规定,以配合上述政策的落实。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因应公共部门重组,公布隶属于行政长官及各司司长或由其监督的公共部门及实体清单,明确将旅游领域的部门及机构转入经济财政范畴。

2. 为了优化自治基金的运作及管理,将实务上专属于某一施政范畴,且已由该范畴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及技术支援的基金,由行政长官监督改为相关施政范畴的司长监督。

3. 按照实际情况及既定标准,公布由行政长官主持及协调的咨询组织的清单,以及各司司长施政范畴下运作的咨询组织的清单。

4.明确公共部门及实体的标志及工作证式样分别由行政命令及行政长官批示规范,规定行政公职局须于政府网站公布有关标志及工作证式样,并适时更新。

5. 为落实旅游部门转换监督实体的政策,对第40/2011号行政法规《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包括将委员会主席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改为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及新增经财范畴的政府代表。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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