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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裁定中止注销1名澳门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决定的效力


终审法院近日就一宗因澳门居民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被注销而提起的中止效力保全程序的上诉案作出裁决。

甲于2001年3月5日在澳门出生。由于其出生登记上所登载的父亲乙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因此澳门身份证明局向其发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来,身份证明局获民事登记局通报,指甲的母亲丙(内地居民)当年向该局作出生登记时曾作出虚假声明。经司法警察局的亲子鉴定测试,证实乙并非甲的父亲。2016年3月8日,在由检察院提起的父亲身份争议之诉中,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宣告甲不是乙的亲生女儿,并命令注销甲的出生登记内乙作为其亲生父亲的记录。为遵行该司法判决,身份证明局注销了甲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甲不服,向行政法务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但被驳回,遂针对该驳回诉愿的行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同时提出了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级法院作出合议庭裁判,不批准中止效力的申请。

甲不服,针对该裁判向终审法院提乾酪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合议庭指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赋予了甲继续在澳门合法居留的权利,而澳门是甲自出生以来一直生活的地方。注销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决定使甲陷入了非法逗留的境地,并将最终导致她被驱逐出澳门特区。在不清楚现上诉人是否持有任何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亦同样不清楚她的任何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一名年近20岁且一直与其唯一的亲属(舅父)长期生活在澳门的年轻人驱逐出澳门,迫使其搬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并在那里孤立无援地生活,这对于甲而言显然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b项和c项所规定的另外两项要件同样成立,因此合议庭认为应批准甲所申请的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的中级法院裁判,命令中止注销甲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决定的效力。

参阅终审法院第212/2020号案和中级法院第99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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