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及2021年1月6日就两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76/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罗理基博士大马路D地段1街区两个地段所组成的土地,面积为2,782平方米,承批人为好收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1999年7月29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77/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诚街,面积2,732平方米,称为14(BT1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平和电脑管理有限公司。土地总利用期限为30个月,自相关批示公布之日起至1991年6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裁定上述两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76/2020号案及第177/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