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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2002号行政法规〈登记及公证机关的组织架构〉》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2002号行政法规〈登记及公证机关的组织架构〉》行政法规草案。

为优化登记及公证机关的服务,配合“一站式”服务模式的推行,特区政府修改第22/2002号行政法规,以及第26/2015号行政法规《法务局的组织及运作》的部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 修改登记及公证机关的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登记及公证机关在协助办理“一站式”服务后,无须将代其他登记公证部门收取的款项交回该部门,而是直接交予特区库房。

二、修改登记及公证机关的人员编制表,将原来按各职级设有定额职位数目的专有配备,改为以整体配备方式设定工作人员的职位数目,扩大部门任用人员的灵活性,提升工作人员的士气。

三、修改登记官及公证员因休假或缺勤指定他人代任的制度,由原来在同一登记及公证部门任职的登记官或公证员代任,改为亦可以指定在其他登记及公证部门任职的登记官或公证员代任职务。

四、修改登记暨公证委员会的组成,将全体现职登记官及公共公证员担任委员会成员的规定,改为不少于5名由法务局局长指定的登记官及公共公证员担任相关委员,提升委员会的运作效率。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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