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0/2004号行政法规〈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甄选及培训〉》行政法规草案。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辅助人员晋升及主管任用的培训制度,以提高制度的灵活性及成本效益,特区政府经听取司法机关意见,修订了第30/2004号行政法规。
在培训课程最终成绩的计分标准方面,将现时入学笔试及培训课程各占20%及80%的计算方式,改为以培训课程的持续评核及期终试各占40%及60%计算。入学试得分的高低,将用于最后评核得分相同时的优先排序。
在主管任用方面,将现时按培训课程最后评核名单所列名次任用,改为按照公共行政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任用的基本规定,在考虑公民品德、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等因素后,从合格完成相关培训课程的司法辅助人员中选任。
考虑到开设培训课程所需投入的资源,为提升培训课程的效益,法规将最后评核名单的有效期由两年改为三年。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