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为鼓励企业以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的方式购置智能设备和信息软件系统、进行修缮工程等,以推进企业设施升级换代,提升竞争力,在第16/2009号行政法规《企业融资贷款利息补贴》基础上,特区政府制定新的相关措施, 提出以《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行政法规取代之。
过往,第16/2009号行政法规对已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利息补贴,随着融资租赁逐渐普及,草案建议融资租赁亦属可获补贴的投资工具,可给予适当的财务鼓励,藉此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升级转型。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享受最长四年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补贴期。
草案并建议年补贴率、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及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可获给予补贴的贷款及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须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