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日,甲取得暨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1月19日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依据第39/93/M号法令之规定认可其法学学士资格。其后,甲又先后完成澳门大学的澳门法律导论课程以及取得了澳门大学中文法学硕士学位。自2012年8月16日起,甲于澳门大学法学院任职讲师。2016年3月30日,甲根据《律师通则》第19条之规定向律师公会提出免除实习并注册为律师的申请。律师公会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决议,不批准有关申请,于是甲针对上述决议向行政法院提乾酪法上诉。行政法院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的理由成立,撤销被诉行为。
律师公会对上述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合议庭认同并转用了检察院之意见,指出虽然关于学历认可的第39/93/M号法令已被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废止,但在该法令生效期间依法获得的学历认可仍然有效,并不因该法令被废止而失去效力。依据上述法令对学历资格的认可,代表着官方行使公权力所作出的确认,其效力并不仅限于第39/93/M号法令生效期间,而是长久有效的。在已依法获得专业学历认可的情况下,被诉实体不再享有相关方面的技术裁量权,而第26/2003号行政法规第3条第2款所规定之学历审查并不等于可取代依据第39/93/M号法令所作之学历认可,因此,被诉实体不能以第26/2003号行政法规第3条第2款之规定来否定甲已获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的法学士学历。基于此,对相关申请的审批只能以甲具备了相关专业学历作为前提;同时,案件资料亦显示甲的情况已符合《律师通则》第19条第1款a项及《律师入职规章》第4条第1款a项和第23条a项关于免除实习之要求,故被诉实体的行为存有违反法律的瑕疵,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的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1097/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