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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及商人行贿及受贿罪成


初级法院今日(9月8日)审结一宗由廉政公署调查的海关关员受贿案。案中第一被告海关关员陆锦雄及第二被告商人张耀权被控的受贿罪及行贿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2年9个月及1年徒刑,不容缓刑。 案情指出,廉政公署接获举报,指司打口南舢舨码头有海关关员(当时为水警)涉嫌收受贿款,让内港码头附近贸易行的花农走私大量烟酒,经南舢舨码头运到珠海湾仔。廉政公署於2001年初正式立案跟进调查,经过长期的深入调查后,发现不少花农前往张耀权开设的贸易行提取烟酒,由於包装封密,不易察觉为烟酒。海关关员陆锦雄当値时,花农都能轻易过关。调查发现,花农抵达湾仔后,会将烟酒交予以张耀权妻子之名开设的分行;另外又发现张耀权以金钱和一辆汽车等利益行贿陆锦雄,让贸易行的花农走私大量烟酒。廉署根据八个月的调查所得,有迹象显示每当为张耀权运送烟酒的花农过关时,多为陆锦雄当値时段,或由其以电话方式遥控当値的下属,予以放行。 法官於庭上指出,虽然陆锦雄於庭上行使沉默权,而张耀权则否认实施过行贿行为,但法庭透过多名廉政公署刑侦人员的详细客观作供、结合分析卷宗内的文件及照片后,认定陆锦雄及张耀权的行为触犯了受贿及行贿罪。法官指出,陆锦雄在南舢舨码头任职期间,长期自由自愿地明知张耀权指使多名花农携带大量烟酒通过南舢舨码头运到内地属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允许花农过关,而且更证实陆锦雄收取了张耀权的价值4至5万元的二手本田汽车作为贿赂。此外,张耀权明知违反出入口规定,为了取得通行方便,长期自由自愿地向陆锦雄给予利益。法官指出,虽然考虑到两名被告的行为属初犯,但因为该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及稳定,更影响了行政当局的执法力度,所以不容轻判。 另外,陆锦雄和张耀权於庭上即时表示不服上诉,所以主审法官要求两名被告在等候上诉期间,除了维持原先的强制措施外,还要交出旅游证件,实行禁止离境的强制措施;主审法官指出由於案情严重,陆锦雄须要即时被停职,法庭将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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