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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撤销行政长官对前气象局局长科处纪律处分的决定


前气象局局长冯瑞权针对时任行政长官于2018年4月11日对其科处撤职处分之退休人员导致退休金中止支付4年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合议庭裁判,裁定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行为。

时任行政长官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关于提出的辩论原则的问题,合议庭指出,在纪律程序的最终决定中科处了一项控诉批示内未曾载明(亦未载于预审员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37条的规定所制作的报告)的更为严重的处分,但却未将这一变更预先通知被上诉人,以便其能够就新处分的适用发表意见,因此被上诉人最终被科处了一项他意想不到、更没有机会辩驳的处分。合议庭认为相关通知的欠缺导致出现了《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98条第1款所指的因无听取嫌疑人之声明而产生的不可补正的无效。

关于指控被上诉的裁判违反《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15条第1款的规定的问题,合议庭指出,强迫退休或撤职处分一般对引致不能维持职务上之法律状况的违纪行为科处。众所周知,职务上的法律状况不能维持是一个不确定概念,是一个须从嫌疑人被归责的事实中得出的结论,并导致科处开除性处分,它是一个一般性要件,而不是一项须予证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在本案中,上诉实体确实没有作出或归纳出法律为符合职务上的法律状况不能维持这项一般性要件所要求必须作出的预测性判断。即便是在《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16条第2款所规定的可以科处较高等级的处分的情况中,若是科处撤职处分(在本案中,撤职由被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的处分所替代),行政当局也还是不能免于就职务上的法律状况不能维持作出预判。另外,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16条第5款规定,“处分决定应明确指出所科处处分之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这也要求行政当局必须履行指明其(撤职)决定之理由的义务,就已符合该项一般性要件作出预判。因此,上诉实体因没有遵守《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15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违反法律的瑕疵。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77/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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