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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更新文物及缓冲区广告招牌安装指引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第35条规定,被评定的不动产(即文物建筑)及缓冲区内的广告招牌,在安装前需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发出意见。文化局将对实施近8年的文物及缓冲区广告招牌安装指引作出更新,并于本年4月1日起实施。

为方便市民和商户瞭解不动产(即文物建筑)及缓冲区内广告招牌的安装要求,文化局于2013年制定相关安装指引,并公布于澳门文化遗产网及市政署网页内,供市民和商户查阅及遵守。为更针对性地维护不同类型文物建筑的价值特色及街道景观,同时优化营商环境并为商户宣传提供便利,文化局检视指引过往实施情况,对安装指引作出优化更新,以进一步清晰及明确安装要求。新指引将列明指引适用范围及安装总则,并以简明的表格形式标列各类型文物建筑或街道的广告招牌安装范围、位置、数量、类型、尺寸计算方法等,市民和商户可于澳门文化遗产网(www.culturalheritage.mo)查阅有关内容。

广告招牌安装新指引将于本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日前已向市政署作出的各类广告招牌准照申请将不适用于新指引,文化局仍维持以2013年的指引发表意见。查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36 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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