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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专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专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七条规定,设立医疗专业委员会。为规范医疗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特区政府制定了《医疗专业委员会》行政法规。

医疗专业委员会为公共行政当局的合议机关,以全会和专责委员会的方式运作,由23名公共及私人领域的医疗人员组成,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委员会成员及专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可续期。

医疗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平常会议每年举行6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而召开。

专责委员会包括15个医疗专业范畴的资格认可委员会和1个纪律委员会。资格认可委员会负责处理资格认可、编排实习的培训计划、统筹培训活动、认可持续进修活动,以及制定执业规范及技术指引等;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人员提起纪律程序,就职业道德及专业操守等事宜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

每个专责委员会由最多7名的奇数成员组成,成员名单由医疗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订定,并从中指定协调员及副协调员各1名。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专责委员会成员及获邀人士,均有权就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责委员会会议依法收取出席费。

此外,医疗专业委员会设有秘书1名,卫生局负责向医疗专业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运作所需财政负担则由财政局承担。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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