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当局持续检讨处理劳动申诉个案机制


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指出,该局现时有一个完整和有系统的机制处理劳动性质的申诉个案,并会持续检讨和完善有关机制。 孙家雄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有关《劳动诉讼法典》生效后的诉讼个案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劳工督察除了严格遵守在八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指引外,并须定期就每宗个案的进度提交报告书;同时,亦制定了接受报告书的上级对报告书发表意见的期限、个案的自愿更正违例的期限及完结所有程序的期限,藉以规范处理个案的时间,力求避免出现延误。劳工局也为此开发了电脑应用系统,以便可更科学化、更有效和更便捷地监察个案的处理进度。 他表示,在现行《劳动诉讼法典》生效前两年,即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劳工事务局就劳动性质的申诉而开立的个案共有2,855宗;而自2003年10月1日现行《劳动诉讼法典》生效至2005年12月31日止,开立的劳动性质的申诉个案共有2,317宗,其中个案处理时间超出一年半的有57宗。就上述两个期间的立案宗数比较,在现行《劳动诉讼法典》生效后的立案数目少了538宗,减幅达18.8%。 孙家雄补充,根据现行《劳动诉讼法典》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如检察院发现并无违法行为、轻微违反诉权已消灭,或有事实证实嫌疑人无须承担轻微违反的责任,则检察院不提出控诉,但须说明事实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以及第五款“即使检察院不提出控诉,有关程序仍可继续进行,以便审理在第一百零二条所定期间内提出的民事请求”的规定,已对轻微违反诉权失效个案提出民事请求作出规范,而对於轻微违反诉权时效届满的个案,倘证实是因该局人员延误处理所导致,除了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外,还会承担责任,协助有关人士追讨其债权。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