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表示,为配合澳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区政府一直积极跟进4月3日第24/89/M号法令《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 就议员高天赐有关修订《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的书面质询,孙家雄回覆表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谘询性的协调组织。”上述所指之协调组织即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下简称“社协”),特区的所有劳动政策,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均需要谘询社协的意见。 回覆表示,特区政府一直严格遵守上述的规定,并贯彻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三方协商的精神。在2002年及2003年,特区政府向社协引介《劳资关系法律制度》修订法案(下简称 “法案”)的第一次谘询稿。鉴於法案的条文众多且涉及面广,并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特区政府向社协的劳资双方代表作出了详尽的说明和解释,而法案在社协内进行了跨年度的长时间讨论。 在完成法案第一次谘询稿的引介工作后,特区政府通过社协向劳资团体展开了广泛徵询。就劳资双方对条文各自提出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整理工作,并在深入考虑各方的权益和作出平衡后,完成了对法案第一次谘询稿的修订工作。2005年,特区政府向社协引介法案的第二次谘询稿,同时再次透过社协徵集劳资双方的意见。在谘询期间,亦有不同的社会团体及市民直接向特区政府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而有关谘询工作已在2006年2月底结束。 特区政府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社会各界对法案第二次谘询稿提出的意见后,以持平及公正的态度进行了最后的细修,并於8月将该法案的最后修订文本送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大会讨论,紧随后便会送行政会及立法会审议。 至於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徵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现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共有35个,而该35个公约均已通过行政长官公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公布适用於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