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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行政会讨论了《道路交通法》草案,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议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的驶驾者,并提出司机及前座乘客必须配戴安全带等措施。该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建议於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18)日表示,现行《道路法典》在93年公布实施至今已超过13年,随着社会发展,澳门道路状况不断改变,有必要对有关法典进行修订,以回应广大市民的诉求。 他指出,有关部门就修订《道路法典》在2005年6月及9月进行了两次谘询,期间有49个团体参与,共收到96份意见书。经听取意见及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例,并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当局提出了《道路交通法》草案。 该草案的立法原则是:(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众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二)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及加强监管;(三)提高执法效率;(四)便民及配合澳门社会发展。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草案建议轻型车辆驾驶员及前座乘客必须配戴安全带、禁止在驾车时使用手提电话(免提装置除外)、禁止持摩托车驾驶执照不足一年者运载乘客、考取轻型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最低年龄由16岁提高至18岁等。 在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方面,建议增加对无牌驾驶、醉酒驾驶、冲红灯及逆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加重罚金、停牌、吊销驾驶执照等,当中屡犯无牌驾驶者可处徒刑;此外,非法提供服务的「白牌车」三年内两被揭发,有关车辆将予充公。 草案建议将大部分轻微违反个案视作行政违法,减少送交法院审理的程序,令法院有更多时间处理相对严重的案件,并建议采用挂号信形式寄出罚款通知书,不清缴罚款者将不能缴纳行车税,驾驶执照亦不予续期,以提高执法效率。 草案又建议未与特区驾驶执照互惠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的驾驶执照持有人,可通过特别考试在澳门驾驶;容许在澳门合法逗留的非澳门居民考取驾驶执照;为方便市民,建议行车时需带备的登记折和车契可以鉴证本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