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表示,为力求保障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赔偿延误,现正研究修订相关法规,加强监管赔偿的力度。 对於立法议员梁玉华就工伤赔偿的质询,劳工局局长孙家雄以书面回覆表示,该局不断检讨和改善处理工伤的机制,致力控制工伤事故的调查及取证时间,以确保因工作意外获弥补权人士,包括受伤雇员或死者家属能及时获得法律所赋予的保障和赔偿。 他指出,根据现行第40/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的规定,雇主应将企业内发生之工业意外或职业病,於发生日或获悉日起之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工局,该局会为此开立个案,并即时指派劳工督察专责跟进,若发现涉及不当或违规情况,则会予以纠正或作出检控。 就工伤赔偿方面,该局首先会研究个案是否属有关法令所指之工作意外,以及受害人是否具弥补权,经肯定后该局会详细告知受害人其应有权利,及当局会作出的跟进步骤和途径;同时,劳工局会依法要求和监督承担弥补责任的雇主支付补偿。倘工伤导致受害人死亡、长期或暂时无能力工作逾六个月,当局会编制实况笔录,并送交法院跟进。 具体而言,根据法令,雇主对员工负有法定之弥补责任,弥补权包括特定给付及金钱给付两种,前者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健康、工作或谋生能力得以恢复,包括一般或专门医疗及外科疗理、药物疗理、入住医院等负担;金钱给付则包括,对绝对或部分暂时无工作能力的损害赔偿,对因工作或谋生能力下降的长期无能力之损害赔偿,对死亡之损害赔偿及丧葬费。法令亦规定,获弥补权的雇员接受治疗期间,有权享有绝对或部分暂时无能力之损害赔偿,并以每十五日作一次计算及支付。 假若工作意外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出现生活或经济问题提出求助,该局必定为其提供所需的指引,并联系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及社会工作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合力助其解决困难。 孙家雄表示,立法者考虑到雇主未必具有足够能力支付雇员因工作意外而引致的损害补偿,故有关法令规定雇主须将法定之弥补责任转移予获许於澳门地区经营工作意外保险之保险人。对於弥补责任转移予保险公司的工伤个案,当保险公司未有依法向相关雇员支付一项以十五日结算一次的损害赔偿时,该局会将个案转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金融管理局处理,但劳工局仍会继续跟进。金管局遵从已确立的机制,就每个投诉个案,均会立即致函有关保险公司要求澄清,透过多方联系确保个案得到适时处理并尽快解决。 至於质询内提及的工伤个案,孙家雄表示,金管局先后两次发函及三次致电保险公司要求澄清,该公司解释处理索偿延迟是基於一些牵涉到总承包商及分判商在购买保险方面的责任问题,以及「受害人」在作为被保人的「雇员」身份有待证实。目前,该保险公司已通知金管局,与雇主及受害人已达成最终支付赔偿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