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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两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中级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就两宗涉及行政长官及运输工务司司长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754/2019号案)涉及一幅位于氹仔岛、邻近卓家村路,面积为886.7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卓开。根据相关公证书规定,有关土地仅作农业用途,且租赁期间为50年,自最初批给之日(1952年12月25日)起计至2002年12月24日。其后经承批人申请,该土地的批给获续期至2012年12月24日。2012年6月21日,承批人再提出续期申请,但有关申请被当局否决。2019年5月20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377/2020号案)涉及的土地位于氹仔岛,面积19,620平方米,由三幅分别称为“A1/A1-a”、“A2/A2-a”及“A3-2”的地段组成,相关土地最初以租赁方式批予Chiu Sin Leok,随后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有偿移转予德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有效期至2006年6月26日。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20年3月6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后,中级法院裁定上述两宗司法上诉均败诉,维持被上诉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754/2019号案和第377/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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