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二)日列席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会议。 她在会后被传媒问及《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法案的修订进度时表示,特区政府经重新反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并再次徵询行政会后,在会上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陈丽敏指出,公积金制度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为现时没有退休保障的人员设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使公务人员日后离职/退休有一定的保障,而与此相关及在这个范围内的问题,已尽量提出了解决方案。特区政府正积极与立法会配合,使法案能尽快获得通过,让超过6000名现时没有退休保障的人员可於明年一月一日起能获退休或离职保障。 法案通过后至正式实施的期间内,特区政府将有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对新制度的宣传工作和谘询服务,尤其是对投资计划的解释及使公务人员完全了解新制度的保障。 有关建议如下:1. 於法律生效日(2007年1月1日)仍在职的1至4级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员或等同人员,如加入公积金制度,可将按现时适用於他们的第25/96/M号法令的规定计得的金钱补偿存於一“特别帐户”内,并允许其投资。有关服务时间将自入职日起计至加入公积金日止,并以加入公积金制度前一日的每月报酬为计算金钱补偿的基础。 当这些人员离开公职时,如符合第25/96/M号法令所订定的其中一项条件(即因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或其散位合同不获行政当局续期而终止向行政当局提供服务),则可取得该帐户在结算日的结馀。 另外,建议把职程中最高薪俸点等於或少於240点的编制外散位人员,等同於工人及助理人员。 2.为鼓励现时不适用退休及抚恤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加入新公积金制度,建议如该等人员於法律生效日仍在职,且自生效日起180日内加入公积金制度,将参照第25/96/M号法令所订定的计算方式,获给予一笔特别供款,其服务时间的计算将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计至本法律生效日止;如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才加入公职,则自入职日起计 (这建议方案不适用於选择了不加入或自动放弃加入退休及抚恤制度的人员) 。 同样,上述特别供款将存於一“特别帐户”内,当离开公职时,如符合上述第25/96/M号法令所订定的其中一个条件,可取得该帐户在结算日的结馀。 3. 考虑到年长公务人员加入新公积金制度后至达年龄上限的供款时间不会太长,故此建议,如於明年加入公积金制度时年满60岁,不论供款时间的长短,如非基於纪律程序或工作表现评核的结果而注销登记,均可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款帐户”100%的权益归属。 4. 在彰显评核制度的奖罚作用及公务人员的利益之间作出平衡,调整为因评核导致离职可取得其“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款帐户”在结算日的结馀中按附表一所定比率计得的款额的一半。 5. 为确保供款人在取得充分的讯息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决定,将加强供款人取得讯息的权利,建议供款人有权每年至少一次收取有关“个人供款帐户”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款帐户”的结馀的资讯,尤其是有关已作出的供款及回报的资讯。 另外,亦规定“退休基金会应根据所获得的全部资料向供款人提供有关不同投资选择的适当资讯,尤其是有关回报率及风险程度的资讯”。 6. 定期调整投资项目。原法案允许供款人自行投资,并可於退休基金会每年指定期限内转换投资选择。为了保障供款人,修改方案建议如供款人不作出选择,其供款将投放於退休基金会提供的投资项目中最低风险的项目。 另外,为确保供款人的利益,将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表现作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