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今(二)日向立法会引介《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法案,获一般性通过,并交由委员会细则性审议。崔世安表示,是次法律修订对未来澳门非高等教育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政府将有序地在非高等教育范畴全面推行十五年免费教育。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法案主要是修订现有澳门教育制度法律(第11/91/M号)中关於非高等教育的部分。根据法案,「非高等教育」指大学和高等专科教育以外、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教育类型,当中包括「正规教育」及「持续教育」;「正规教育」泛指幼儿至中学教育。 法案的目标是促进澳门非高等教育制度的现代化;从教育目标、经费、学制、师资、课程、学校发展等方面,爲优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并继续体现了教育制度的弹性和对办学自主的保障。 促进非高等教育长远发展方面,法案重订教育目标,重视人的整体发展,不以知识教育为唯一取向;各教育程度的「基本课程框架和课程标准」由特区政府规划,各教育机构可根据标准自主开发校本课程。另外,设立教育发展基金支援非高等教育发展,启动金额预算为15亿澳门元,作为首四年运作的需要。 法案亦革新学制,「正规教育」为三年学制的幼儿教育、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三年学制的初中教育,以及三年学制的高中教育。新学制的实施日程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建议过渡期不少於五个学年。 法案同时订定在「正规教育」各阶段实施免费教育,具体日程由行政长官订定;同时建议「免费教育」首先下延至幼稚园第一、二年级,并追溯至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保障教学人员应有的权益,法案建议特区政府负责订定一个包括教学人员的工作类型、职级、考评、合理之工作量、合理之待遇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的制度框架。 澳门教育制度法律(第11/91/M号)自1991年生效至今已超过14年,因应澳门回归祖国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新需要以及世界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特区政府於2002年啓动了澳门教育制度的检讨与修订工作。 政府於2003年6月和2004年3月分别推出《持续进步发展有道──澳门教育制度修改建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谘询意见稿》,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收集市民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再经过教育委员会的「教改意见分析专责小组」分析,最终拟订《非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