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传媒需于选举冷静日及投票日暂时屏蔽、隐藏属竞选宣传的网上信息。近日,选管会留意和关注有传媒机构及传媒团体提出的相关意见和评论,现就此作出补充说明。
根据选举法,竞选宣传只能在为期14天的竞选活动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内进行,竞选活动期以外,任何人、组织或机构均不可进行竞选宣传。选举法第75-A条(竞选宣传)、第160条(在选举日的宣传)、188-A条(竞选活动开始前的竞选宣传)及197条(在选举前一日的宣传)等关于竞选宣传定义、竞选活动犯罪及轻微违反的规定,均没有指明特定主体,故适用于任何人、组织或机构。
选管会尊重新闻自由及编采自主,选管会强调并没有要求删除竞选新闻。本澳有数十家传媒机构,各媒体对报导的内容有不同呈现方式,因此,选管会提醒,如果涉及网上竞选宣传,即发布兼备下列要件的信息:“ (1)引起公众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选人;(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议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选人”,则选管会依据选举法及指引的规定,要求传媒于冷静日及投票日暂时屏蔽或隐藏属竞选宣传的网上信息。事实上,选管会绝对没有将传媒视作“竞选宣传工具”,且深信传媒的采访报导一贯客观持平、不偏不倚,其专业性绝对能分清“新闻报导”和“竞选宣传”,然而,选管会认为应作出善意提醒。
选管会第 1/CAEAL/2021号指引是根据选举法相关规定,并在上届选举第1号指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而制定,一方面,指引没有超越选举法范围;另一方面,选管会因应每届选举和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适当调整指引相关内容,考虑到现今透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情况愈加普遍,所以选管会在今届选举特别关注对网上平台宣传信息的规范,这是基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从另一角度说,若有人在冷静日及投票日广泛传播含竞选宣传内容的且在竞选活动期期间印刷的纸版报纸,同样触犯上述法律。
要强调的是,选管会要求传媒机构在冷静日和投票日两天暂时屏蔽或隐藏属竞选宣传的网上信息,专指传媒属下网上平台曾发布的相关内容,而非被其他网络社交平台转载的相关信息。
同时,传媒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是建基于自身有条件、具能力操作其网上平台之屏蔽或隐藏功能的基础上。如若传媒机构在操作相关功能上存在困难,则建议将有关情况预先通知选管会。
为了体现公平选举的理念,选管会期盼传媒机构予以配合支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选管会重申,暂时屏蔽或隐藏相关网上属竞选宣传信息之举措并不会影响选民的知情权,在为期14天的竞选活动期内,选民已可充分接触和了解各候选名单的政纲和竞选言论,至冷静日和投票日,选民仍然可透过选举网页和选管会指定张贴竞选宣传品的公共地方,回顾和查阅所有候选组别的名单及参选政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