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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要法律状况变更 临时居留许可遭取消


2010年11月3日,甲以设立两公司在澳门经营“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业务之重大投资为依据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并惠及其配偶乙。其后该临时居留许可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及2016年11月29日获批续期,利害关系人的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日。然而在2017年,甲向贸促局申请发出《确认声明》时,该局发现甲所持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中介人准照已于2013年10月16日失效,即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出现变更,且未能接受另一投资项目作为可获考虑的新法律状况,从而认定上诉人没有维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重大投资。经济财政司司长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批示,决定取消利害关系人的临时居留许可。上诉人对该司长批示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上诉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

上诉人不服中级法院的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存在事实前提的错误,及违反善意原则。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认为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制度》第18条规定,上诉人没有在临时居留期间维持行政机关批准其临时居留许可时所考虑的重要法律状况,没有持续经营博彩业务,没有继续作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重大投资,亦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就有关法律状况的变更作出通知或提出合理解释,因而导致其居留许可被取消。上诉人提出的有关事实前提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另外,合议庭指出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被上诉裁判并未违反善意原则。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80/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