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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批准中止房屋局注销房地产中介人准照之效力


甲(澳门)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房屋局局长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注销其持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效力中止之保全程序。行政法院随后作出裁判,裁定甲(澳门)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个案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的要件,因而不批准其提出的请求。

甲(澳门)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的行政行为对其产生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认为,注销上诉人持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之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产生积极的影响或变化,上诉人将因该决定之执行而无法再进行房地产中介活动。尽管上诉人日后可以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特区向其作出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但考虑到上诉人是一家知名度较高的地产中介公司,公司规模有别于其他一些中小型地产中介公司,一旦注销上诉人所持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将毫无疑问地辐射到上诉人的其他包括香港及中国内地同集团的公司,并对该集团(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商誉带来严重影响。一旦上诉人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被注销,很大程度上将受到一般市民及客户等的质疑及非议,而按照一般经验法则,这情况将在日后对上诉人的品牌造成深远的影响。

因此,即使上诉人日后能获取非财产损害赔偿,上诉人的商誉及形象也极可能因准照曾被注销而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基于此,合议庭认为本个案符合《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所规定之要件,因有理由相信执行有关行政行为将对上诉人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失。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成立,废止被诉裁判,并改判批准中止有关行政行为之效力。

参阅中级法院第992/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