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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零时起曾到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的入境人士的医学观察改为28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以下地区的疫情变化,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4月19日零时起,所有在入境前28天曾经到过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28天医学观察,完成后毋需再进行7天自我健康管理,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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