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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为切实执行决定,确保上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得到正确和有效实施,特区政府根据《澳门基本法》和修改《国旗法》及《国徽法》的原则、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倡导居民在适宜场合使用国旗,明确居民在庄重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以表达爱国情感。

二、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规定,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国旗、国徽,须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缩小;国旗、旗杆及国徽的尺度须与使用的目的、所在场所、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相适应。

三、完善国旗志哀的规定,并规范特定人士逝世时可覆盖国旗的情况。

四、完善国旗、国徽的使用规范,包括禁止将国旗、国徽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禁止倒挂、倒插或随意丢弃国旗。

五、完善国旗、国徽的教育相关规定,在国歌已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教育基础上,将国旗、国徽的内容纳入在内。同时,在原有新闻媒体配合开展国歌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国旗、国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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