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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3/2020号行政法规〈带津培训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3/2020号行政法规〈带津培训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持续对澳门经济造成影响,经综合分析社会各界对“带津培训计划”的意见及计划实施情况,特区政府对参加计划的次数、要件及津贴发放的条件作出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参加培训计划的次数。原规定每名合资格居民仅可参加“就业导向带津培训计划”及“提升技能导向带津培训计划”各一次,现修改为可参加各两次。同时,曾参加由劳工事务局开办“技能提升及就业培训计划”的人士,亦可参加“就业导向带津培训计划”一次。

二、放宽对完成课程的要求。除因病缺勤外,属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的合理缺勤,或经提交书面解释及倘有的证明文件并获劳工事务局接纳为合理缺勤者,且缺勤总时数不超过课程总时数的百分之二十亦视为完成课程,可按比例获发培训津贴。

三、调整完成高等教育课程的人士参加“就业导向带津培训计划”的要件,放宽至二零二零年之后完成高等教育课程且非受雇者亦可报读。

四、“提升技能导向带津培训计划”适用范围扩展至博彩业雇员,并取消雇主推荐雇员参加课程的五个名额上限,而不获雇主推荐、处于无薪假的雇员亦可自行申请。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办但仍未结束的培训课程,若学员在行政法规生效前出现因病缺勤以外的其他获接纳的合理缺勤,可于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工事务局提交书面解释及倘有的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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