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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须遵守一般法及特别法规定的所有义务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强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公职人员在立法会选举中均享有提名权及可行使投票权;至于部份公共实体的人员须保持政治中立,是受到该等实体人员通则等特别法的规范,相关特别法早已存在及一直生效,受规范的相关人员本身应知悉和配合有关规定。

立法会选举法内规定的中立义务,是规范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须保持中立,但司法官和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等,则须受到相关特别法的规范,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此等人员就须保持政治中立。

选管会重申,选民签名支持组成提名委员会是一种公开的政治表态,代表该选民愿意加入提名委员会作为其成员,支持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并会参与和支持相关的竞选宣传活动。

有别于提名权,投票权是任何人均享有的公民权利,包括司法官和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等的所有选民都可于选举日作出投票,而投票是绝对保密的。

受特别法规范的人员,如对自身能否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有疑问,应向其所属公共部门查询,了解自己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至于在选举中须履行的中立义务,现行立法会选举法内已有明确规定,选管会于今年3月9日发布的第1/CAEAL/2021号指引也有关于中立义务的内容。另外,选管会在3月下旬已发函予所有公共实体和等同实体,向其说明和提醒须履行中立义务,以及应向属下员工清晰传达相关信息,包括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中立,禁止在办公地点张贴或展示任何用作竞选宣传的标志、贴纸或其他物品,在执行职务期间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及空间进行宣传或拉票。

须履行中立义务的实体,在提醒和支持属下工作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严格保持中立之同时,也有责任让员工在选举日顺利行使投票权,这是任何选民的应有权利。

选管会再次强调,司法官和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等须保持政治中立,并非基于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而是受《司法官通则》及《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等法律规范,而该等通则早已实施及一直生效,相关人员本身应知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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