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听取法律草案构思介绍 澳门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三个专责工作小组十六日下午三时在会址举行会议,听取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代表介绍设立「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构思。政府工作小组代表表示,该套法律制度必须在保护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重整工作则必须建基於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重整规划大纲之上,建议政府主要担当规划、协调和监管角色,不动用大量公帑直接介入私人业权的收购工作。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立法精神和目标 在介绍会上,政府工作小组代表强调旧区重整的长期目标是逐步提高本澳居民的综合生活素质,改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在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配合澳门的发展定位,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前题下,「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目的是确保澳门旧区重整工作得到法律的规范,明确赋予公共利益的性质,令旧区重整工作有法可依。该套法律制度必须以澳门整体长远利益为依归,平衡各方的利益,并在保护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政府工作小组代表指出,构思中的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和「公益徵收」法律制度都具有增进公共利益性质,分别是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不同,前者主要针对重建发展,由私人实体收购业权进行重建发展。当达到一定比例受影响业主对重建计划、补偿标准表示赞同后,方可采取业权强制收购程序;后者主要针对具必要性的公共设施,由政府透过法定程序徵收业权后进行建设。 旧区重建法律框架的构想 鉴於旧区重整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当中又以重建发展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政府工作小组代表向委员重点介绍了旧区重建法律框架。构想中的旧区重建模式主要分两类:一是政府按法定程序评定的重整区及重整单元,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刊登了规划大纲而推行的重建,当中又按执行实体的不同,分为由私人实体推动的重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符合资格的私人实体提出申请,而由政府公开招标的重建。二是由私人实体推动,经政府评定符合重建发展主要考虑因素,但未纳入重整区规划大纲的重建。而构思中的旧区重建法律框架将因应这两类重建模式而订定,主要分重建规划、业权收购、补偿安置、争议仲裁、司法上诉等部份。 政府工作小组代表介绍时指出,为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其中一项措施是在展开重建计划前,受影响业主可透过签署「重建计划及补偿标准声明书」表达意愿,只有在取得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才开展重建计划。「重建计划及补偿标准声明书」的设立有利於增加重建工作的透明度,提供直接途径,让居民表达意愿。 针对急待解决问题引入新概念和机制 政府工作小组代表表示,在参考了外地的旧区重整经验,因应本澳社会的特点和社会各界的诉求,建议在制定旧区重建法律时,针对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除了上述的「重建计划及补偿标准声明书」外,还将引入其它新的概念和机制。 政府工作小组代表并称,新的机制包括向受重建影响的业主提供除现金补偿外的另一种选择。该机制的运作是业主和发展商透过协商,把被收购的物业价值转换成新建物业价值,而新旧物业的价值将按一个既定程式计算,双方须结清差额,原业主才可取得新物业。 至於另一新机制───针对性的仲裁及司法上诉机制则在平衡业主和发展商等各方面权益的同时,也向双方提供了一条快捷途径,解决因收购而产生的各种争议。为防止极少数人漫天索价,拖延重建计划的落实,损害整体利益,建议引入强制购买业权机制。 政府工作小组代表表示,在制定「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过程中,希望多听取澳门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当中涉及的不少问题还需各方共同努力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法。工作小组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在吸纳委员会和社会各界意见后,拟定草案的修改稿,经向大会介绍后按正常程序进入启动草案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