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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于红灯时横过马路被撞至重伤 终院判处行人承担九成责任


2017年10月25日晚上,甲(被告)驾驶重型摩托车,沿提督马路靠左车道行驶,方向由红街市往水上街市。丙驾驶巴士沿提督马路靠右车道行驶,方向由红街市往水上街市。同时,乙(被害人)乘巴士在提督/红街市巴士站下车。此时,往聚龙轩方向的人行横道正亮着闪烁的绿灯,乙立即从提督马路永宝阁步出人行横道,往聚龙轩方向步行,当行至上述右车道前,人行横道交通灯信号转为红灯,但乙仍继续前行。同时,上述道路的车行道交通灯信号转为绿灯,丙驾驶上述巴士驶至,见乙从其右前方人行横道步出,立即剎车。乙继续横越人行横道,此时,甲从巴士左边驶至,收掣不及,撞到正在横越行车道的乙,甲人车倒地,乙倒地受伤,该意外对乙身体的完整性造成严重伤害。

初级法院合议庭裁定被告甲被控告的一项澳门《刑法典》第142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同一法典第138条d项及《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过失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罪名不成立,并驳回被害人乙针对保险公司及被告甲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乙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上诉部分胜诉,认定被告甲对涉案交通意外的发生负有50%的责任,继而改判乙可获得1,538,700.00澳门元及其他赔偿。

甲及保险公司不服,向终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指出行人有义务注意来车的距离及车速,并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横过车行道,而且在横过装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还有义务遵守交通灯号的指示;至于驾驶者,则有义务在接近车行道上标明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时特别减慢车速,以及让已开始沿有信号标明并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通行的人行横道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即便已经获准前行。考虑到交通意外发生的情节,以及涉案的双方都违反了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规则,应得出结论认为双方的行为对于意外的发生都起到了作用。然而,在有信号标明并由交通灯指示通行的人行横道/车行道上,被允许前行者(不论是行人还是驾驶者)通常都会相信另一方会停止不前,对自己优先通行抱有合理期望和信任,因此在双方皆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被禁止前行者更有义务去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没有遵守而导致发生交通意外,则应负较大责任。终院经考虑具体案件的所有情节,认为乙应该对交通意外的发生负绝大部分责任,将其过错比例订为90%是适当的,而甲的过错比例则为10%。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的金额应按照乙和作为驾驶者的甲的过错程度予以订定。最后,终院合议庭决定将中院订定的1,538,700.00澳门元的赔偿金额降低为219,820.00澳门元。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被告及保险公司提起的上诉部分胜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5/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