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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混凝土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混凝土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特区政府一直推进对各类重点工业场所治理固定空气污染源的改善工作,以持续改善本澳空气质素,落实环保政策。针对混凝土制造工业场所在生产原料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粉尘问题,制定本行政法规。

法规订定了混凝土制造工业场所须符合特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及沙石等物料在装卸、输送、储存及堆放时须遵守的规定。此外,混凝土制造工业场所须每六个月向环境保护局提交由获认可机构发出之空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环境保护局将负责监察有关场所的遵守情况。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违反有关设施管理规定,科澳门元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违反有关提交检测报告和监察规定,科澳门元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