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7年针对其丈夫乙提起诉讼离婚,初级法院审理后,宣告解销甲和乙在澳门缔结的婚姻,同时宣告乙为唯一过错人,并判处乙向甲支付30万澳门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及支付每月12万澳门元的扶养费,同时驳回了乙针对甲提出的各项请求。
乙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部分胜诉,撤销了被上诉判决中判处乙向甲支付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部分。
乙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关于离婚权失效的问题,从已认定的事实中可以看到,甲与乙于1994年9月16日在澳门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名在1997年出生的儿子及一名在2003年出生的女儿,2008年乙拿椅子掷向11岁的儿子,2011年乙在酒店房间内当着子女的面用被子掷向甲,自2012年开始,乙有时彻夜不归,2014年年底甲发现乙有一名稳定交往的情人而乙对此直认不讳,乙对甲和子女一直“黑面”,发生争吵并粗言呼喝甲。由于乙的上述行为,甲于2015年1月离家出走。法院此前裁定显示乙违反了尊重义务的已认定事实构成一项连续行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641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权失效的三年期限尚未届满。甲于2015年1月离家之后再没回去,而且无意再与乙过夫妻生活,因此《民法典》第1637条a项和第1638条第1款所规定的离婚理由完全成立,即事实分居连续两年,且不具有重建共同生活之意图。综上所述,合议庭的结论是并未发生乙所要求宣告的离婚权失效,而且宣告婚姻解销并准予离婚也是完全正确的;另外,由于已认定甲因乙的行为而离家出走,因此毫无疑问,根据《民法典》第1638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乙为离婚的唯一过错人的决定亦属恰当;最后,关于扶养费的问题,由于已认定乙一直承担着甲的花销,同时又未能证实他们中任何一人的“经济或财务状况发生了任何改变”,因此裁定乙向甲支付扶养费的决定是合适的。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200/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