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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特区政府持续向高等教育投放资源,推行及促进鼓励升读高等教育课程的公共辅助政策,以便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推动社会持续发展。为创设更佳就学条件,减轻学生购买书籍、参考资料和各类学习用品方面的经济负担,特区政府按照社会文化范畴的施政方针,制订了《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从而体现对居民升读高教课程的鼓励,以及对大专学生的关心和重视。

法规规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凡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并于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在澳门或外地修读获认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院校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在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前办理相关登记后,可获发澳门元三千三百元的学习用品津贴。

二、因应不同国家或地区高等院校学年的起始月份和学年持续期的不同,且部分高等院校课程的学习年期非为整数,法规调整学年界定的方式,课程于二零二零年四月至二零二一年三月期间开始,且持续期为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视为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同时,为提高学生递交文件的灵活性,新增由所属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出的文件亦可用作证明有关资格。

三、凡就读于澳门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外地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并获本澳公共实体发放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以及修读由本地机构协办并获澳门特区政府许可在本澳运作之课程的学生,均可豁免递交在学证明文件。

四、高等教育基金认为属评定学生的登记所需时,可要求学生自接获为此所作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递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补充说明。

五、学习用品津贴将于登记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递交其他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由高等教育基金发出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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