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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零时起由台湾地区入境的人士须完成21天医学观察

明零时起由台湾地区入境的人士须完成21天医学观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台湾地区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修改第54/A/SS/2021号公告,自2021年5月16日零时起,入境前21天内曾经到过台湾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21天医学观察;因台湾地区旅居史而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士须在14天医学观察结束后进行7天自我健康管理,期间健康码会转为黄色;有关措施不适用于因台湾旅居史而已完成医学观察的人士。

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有关措施调整是因应台湾地区近期的疫情而作出的。应变协调中心将持续作出评估,如条件许可,将尽早恢复原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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