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女学生由家长陪同向警方举报,指遭多名同学欺凌,就此,警方介入调查并截获七名涉案未成年人,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案情显示,涉嫌女学生疑因在某教育中心与被害女学生发生磨擦,于本年三月及四月期间,两度纠集其他涉案人在教育中心外对被害女学生进行指骂、拍打身体,甚至掌掴等欺凌行为,其后,被害人将事件告知母亲并向警方举报事件。
涉嫌作出欺凌行为者包括一名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六名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经初步侦讯,针对年满十六岁的涉案未成年人,检察院以其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37条规定及处罚的“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进行立案,相关犯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至于其余六名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已将案件送交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以按照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对相关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依教育监管制度作立案处理。
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规定刑事归责年龄为十六岁,故此,作出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六岁的行为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作出违法行为时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根据《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倘违法青少年已年满十二岁,经检察官建议,法官可命令对违法青少年采取包括入住短期宿舍或收容等合适的教育监管措施,藉以透过不同程度的教育和扶助,矫正有关青少年的价值观,使其能够创建正确的人生规划,以负责任的态度融入社会。
校园欺凌行为可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和长期的身体及精神创伤,亦破坏校园学习应有的秩序和生活环境,倘任何人士遭受或发现有关违法行为,请尽快向家长或学校求助,并向检察院或警方作出检举。
为维护青少年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检察院将和社会各界共同合作,加强关注并遏止针对青少年的欺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