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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二月一日获豁免上班


行政长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十七日第7/97/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第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上班。有关的批示将於明(十六日)刊登於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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