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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长办公室回覆两名议员质询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就去年两名交通警员在路环执勤时被一名事后被验出酒精超标的男司机驾车撞至重伤的事宜,当局一直相当重视并予以跟进。 他表示,两名警员的手术费及治疗费均由特区政府负担,并不减其薪酬和津贴。同时,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该宗意外属民事或刑事性质,他们都应得到行政当局的援助;特区政府已於2007年9月14日批准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预算内,设定款项以支付他们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法院费用。 他表示,若因在职意外而被健康检查委员会发出长期及绝对无工作能力声明时,公务人员是有权依法退休,收取当时担任职务之独一薪俸。若自2007年1月起才加入纪律部队的人员,根据《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规定,适用现行《澳门公共行政人员通则》的因在职意外而缺勤制度。 黄传发回覆另一名议员吴国昌的质询时表示,关於今年五月一日的示威游行中有警员鸣枪示警的事件,经综合卷宗调查所得证据材料,均没有迹象显示该警员鸣枪示警的动机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有关警员鸣枪示警之行为动机,明显在於其按现场的形势,在迫在眉睫的危急情况下,且无其他有效措施可采取的前提下,选择用作与当时现场具体情况相适应的一种作为「警告」性质的措施,以解除构成危及他人生命的一切威胁及避免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由此可见,该警员没有违反法律和警方的行动指引,其枪械的使用并没有违反《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对「使用及携带武器」、「火器之使用」及「在使用火器前之警告」的有关规定,也符合相关枪械使用之适当性、必要性及合法性。 质询中提及,当局从事件中吸取了经验,正在改善指挥工作、修改指引、加强培训。对於游行活动中所取得之经验,在改进和完善预先的警务策划、人手调配及现场指挥工作等方面,仍需切实地务求取得进一步的改善空间;有关警务部门需采取进一步的检讨工作程序、前线执勤的工作指引,完善及重新制订枪械使用手则等方面的工作。而在人员的培训方面,亦需在现有的各项培训项目中,特别增加警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尤其是对於被派往可能出现骚乱情况现场执勤的警员,务求完善以应付日后同类型之活动。 他又表示,关於当日有一名市民怀疑受流弹击伤的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交给检察院审理及调查。无论是否因警员鸣枪而导致流弹伤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保安当局,都会密切留意有关市民的健康状况,并且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及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处理事件。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524/III/2007、610/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