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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今(5)日刊登第30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以配合“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从政策决策层次,统筹协调相关范畴的政策谘询及确立执行计划。
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负责:1)订定、策划及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标,以及落实该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2) 制定有关落实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各阶段的计划,并监察其执行。
行政法务司司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其他成员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司长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暨公职局局长、行政暨公职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财政局代表一名、法务局局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代表一名、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一名。行政暨公职局局长和行政现代化厅厅长分别担任委员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委员会最少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如会议讨论的事宜涉及其他施政领域,相关的司长需协助主席主持会议。
另外,今日政府公报亦刊登了第30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执行及跟进《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而在各公共部门及机构设立工作小组的规则。 批示於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根据有关批示,37个公共部门及机构应设立工作小组,其成员应包括:公共部门或机构一名领导人员,并由其担任协调员;由部门指派的一名副协调员、各负责相关工作项目的组织附属单位的主管;以及具备贯彻目标所需的专业资格的人员。而19个不设立工作小组的公共部门及机构,则须指派一名或多名负责人以统筹及跟进《路线图》。
公共部门及机构在跟进《路线图》的工作时,由所属监督实体协调,并由行政暨公职局协助。工作小组的协调员或负责人,应於每季度末将能清晰显示相关工作进度的数据及其他资料输入行政暨公职局特设的电脑程式内,以便行政暨公职局研究及分析《路线图》的改善工作,并向监督实体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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