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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持续完善公职法律制度


行政法务司司长丽敏表示,特区政府一直推进公职法律制度的检讨及修订工作,并进行广泛谘询;就“招聘制度”方面,相关谘询文本阐明须确保严格把关、公平竞争、择优取录的原则,建议设立统一的中央招聘机制,并进一步规范及完善有关招聘机制的程序。 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按现行公职法律制度,公共部门聘任及甄选人员,须遵守《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中规定的原则,即投考自由;所有投考人均享有平等之条件及机会;及时公布所采用之甄选方法、考试范围及评核制度;采用客观之评估方法及标准;以及声明异议及上诉之权利。 她指出,各公共部门可自行负责普通开考的招聘事宜,然而有关招聘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包括公布开考、订明开考程序、组织典试委员会、进行甄选、评核、任用及上诉等。另外,依据2/2001行政法务司司长之批示,公共部门以编制外及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人员,尤应考虑自荐人士及於行政暨公职局就业登记所已登记的具潜力应聘人,并按担任职务性质或与其他要求采用合适的甄选方式。各公共部门必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为行政活动所定的原则,并有主动纠正错误的责任。关於质询中提及的开考程序,保安司司长已作出批示,撤销相关的公开招考,保安部队事务局亦表示会吸取经验,做好有关工作。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回覆吴国昌另一份质询时表示,设立自动波考牌项目,是回应业界和市民多年的诉求,配合社会实际需要。自动波考牌的考试标准及难度要求,与现时非自动波车辆考牌相若,当中只根据自动波车辆的驾驶特点作出一些必要调节。凭自动波考牌获驾驶执照者仅可驾驶自动波车辆,如其驾驶非自动波车辆将被视为无牌驾驶,可被科处〈道路交通法〉规定的罚则,加上执法巡查的配合,对驾驶者可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 他表示,车辆数量的变化源於多方面因素,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联。而随着市民的意识提升、车检及环保要求的提高,均会缩短本澳的车辆淘汰周期。 另外,对於吴国昌就早前有市民在店铺外展示标语,被警方邀返警署所提出的书面质询,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回覆时指出,有关警司处只是遵从警方既定之正常程序,当警员巡逻时发现可疑状况,便会通知值日官,值日官为了解此等人士之行为有否触犯相关法律或公共地方总规章,故邀请有关市民到警司处了解事件。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编号93/III/2007、465/III/2007、523/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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