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况,行政长官作出第278/2007号批示:一、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以信贷方式,向汇业银行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二、使用上指信贷的具体条件及数额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三、根据上指信贷安排而提取的款项,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支付;四、批示自2007年10月2日起生效。 此外,特区公报刊登第276/2007及27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终止对汇业银行有限公司采取的干预制度,该银行的管理转由该信用机构本身负责,由2007年9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