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强调,政府依法严格监管公用事业的服务,派驻代表紧密跟进各专营机构的营运情况,督促改善服务质素。 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有关公用事业的书面质询时指出,现时涉及监管公共事业或专营服务机构的法例主要有第14/96//M号法律、第13/92/M号法令及第22/92/M号法令,当中规定了相关机构须每年公布的资料,以及有关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的委任制度。 根据廉政公署组织法,廉署有权对公共事业机构人员,如电力、电讯、自来水、城市清洁及污水处理等特许企业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管。 此外,因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效力已延伸至澳门,廉署将配合特区政府,就廉署职能范围进行立法研究,尤其关於私人领域方面的廉政监察。 根据第11/1999号法律的规定,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亦包括每年过半数收入来自政府的实体,或每年不足半数收入来自政府,但书面同意成为审计对象的实体。此外,行政长官为公众利益得以书面授权审计长向任何被特许人进行审计监督。 另外,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主席吴荣恪回覆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重申,现时本澳没有法律规定公务员或其子女不可以私人身份按澳门基金会的宗旨及有关规定向澳门基金会申请资助;换言之,澳基会不能剥夺公务员申请资助的权利,公务员亦不应该因为公务员的身份而丧失其应有的权利。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43/III/2007,442/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