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澳门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各样销售财货或服务的方式,但一些不正规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其中层压式传销活动(包括欺诈投资的活动,如种金)不仅令市民在经济上受损,更衍生出很多社会问题。此外,由於邻近的内地和香港不久前都将层压式传销活动定性为非法而加以取缔,为避免澳门成为从事层压式传销活动的避风港,政府建议立法严禁此类层压式传销活动,并将发起、组织或招揽他人加入层压式传销活动的行为刑事化。 为更快回应打击层压式传销活动的社会诉求,政府部门选择了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订定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方式,该法案已经行政会讨论,而待立法会审议。 为有效预防、禁止及取缔这类严重影响市场运作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非法活动,有关法案建议将层压式传销活动定为犯罪,规定对於以层压式传销活动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而发起或组织出售财货或服务者,处以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罚金。如因该等活动而造成的总财产损失属巨额(即超逾澳门币三万元),对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如因该等活动而造成的总财产损失属相当巨额(即超逾澳门币十五万元),则对行为人更可处二年至十年徒刑。 另一方面,法案亦规定对於招揽他人加入层压式传销的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者,可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即使行为人纯粹因过失而作出有关行为亦然。 此外,在法案中明确指出何种销售活动将被视为层压式传销活动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为此,规定了有关销售活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 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进行财货或服务交易;
2. 在上述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中,参加者是否能取得利益,主要是取决於参加者招揽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的新参加者人数,而非取决於参加者或新参加者实际销售的财货或服务的数量;
3. 参加者於加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之时或之后,须支付一笔款项、提供服务、负担债务,或须购买指定数量的物料或服务供教学或培训之用,又或在没有公平的退货保障下,以特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财货。
在草拟本法案时,曾考虑本澳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内地及香港有关传销的法例。在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各相关政府部门一直紧密沟通,共同完善法案的内容,确保该法律制度具打击有关不法活动的操作性,同时又不会影响市场上的正常商业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