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道路交通法》(下称“新法”)与《道路法典》(下称“旧法”)有关对交通违例罚单的不同处理,作如下的解释: 对於不同罚单的处理,基本遵循的原则是“旧罚单用旧制度,新罚单用新制度,新旧罚单不挂鈎,旧罚单不影响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车辆注册和驾驶执照续期。” 自新法10月1日生效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例如违例泊车、超载、行人违例横过马路等,因不构成新法第88条至第94条所指的犯罪,例如遗弃受害人、逃避责任、醉酒驾驶等,也不构成新法第95条至第109条所指的轻微违反,例如无牌驾驶、超速、冲红灯、逆驶、不适当地点掉头或倒车、不让行人先行等,故均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并将依新法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即触犯道路法例的行政违法者,如不清缴其行政罚款,则按新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缴纳其拥有的违例车辆的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以其名义为其他车辆注册及办理驾驶执照的续期。
上述是新法对不缴清罚单的处理方式,以及不缴清新罚单引致的后果,而新法生效后带下来的旧罚单,则不按上指方式处理,而是按旧法的程序处理。换言之,新法生效前产生的所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上述新法所订的行政罚款追讨程序并不挂鈎。例如,同时持有新旧罚单之人士,只要其按时缴清新罚单,则仍可以为其车辆缴纳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以其名义为其他车辆注册及办理驾驶执照的续期。对於其旧罚单,专责部门会按旧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触犯新法的行政违法者,如自接获有关罚单通知之日起计十五日内自愿缴付行政罚款,按新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可获三分之一的豁免。 跟进《道路交通法》工作小组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