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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重视及致力於个人资料保护


当局就立法议员有关个人资料保护及成立社团登记的书面质询予以回覆。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议员高天赐的质询时表示,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正制定「关於工作场所个人资料保护原则」,该指引性原则公布后,公共及私营机构须依指引制定「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她指出,政府会谨慎处理录像监视器所收录的影像,并依法保护私隐和完全遵守个人资料的用途原则。现时在本澳各边境站设置的录像监视器旨在发挥预防功能,并仅用於在纪律效力上当嫌疑人提出要求,例如嫌疑人要求并获司法当局批准在法院上翻看所录的影像。另外,为着保安范畴部门的设施及设备的安全,也有需要设置一些录像监视设备作实时监视,而这些设备只用作辅助负责看守或保护之人员,以便利其工作。警方在调查室设有录像监视设备,主要用於保护使用者及负责人员的合法性。 回覆中亦提及,如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认为其权利受侵犯,且有关事实涉及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的内容时,有关人员依法有权循行政及司法途径提出申诉,包括可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提出告诉,以保障其权利。如工作人员在提出申诉后受迫害或遭解雇,则该人员可因上级对其作出侵害权利的不公正及不合法的任何行为,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相关规定投诉上级。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亦加强了澳门公共行政系统内以特定期限合同受聘人员的保障。根据规定,只有当该等人员获给予「不满意」评语时方能被即时终止职务;同时,如工作人员获给予「优异」或「十分满意」的评语时,则合同须获续期,但具适当理由证明对部门工作显然无需要者除外。如工作人员遭违法解雇,可藉行政申诉及司法上诉等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回覆议员陈明金的质询时指出,现时拟成立社团的人士,在向该局申领一份没有与已登记社团的名称相同或相近证明书时,须提交相关章程草案,目的在於当事人应清楚了解成立社团的重要事项,如拟成立社团的名称及章程要符合真实性的原则,不能与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相抵触,社团的宗旨须与名称相符等。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章程草案,该局会就其是否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意见,旨在於拟成立的社团进行成立公证程序前,若发现章程草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遗漏或错误的地方,能及时作出更正。否则在刊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才发现出错,当事人须对错误之处作出更正,重新作公证及刊登,甚至会引致检察院的介入,这将增加当事人的行政成本。如当事人不提交章程草案,该局不会强制其提交,但会在附注中说明没有提交章程草案,该局不能提供意见,供公证员参考。 黎英杰强调,社团登记与商业登记的制度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亦不同,该局将尽可能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化行政程序,方便市民。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
编号27/III/ 2007、392/III/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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