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议员吴国昌有关内地成年子女来澳团聚的质询时重申,根据《基本法》及内地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来澳定居属於内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权限,并须按照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她指出,有关人力资源规划、输入外地劳工等,与澳门居民内地成年子女来澳定居属不同范畴的问题,宜分别处理。 就议员陈明金质询有关「民宿」与「非法旅馆」的法律法规问题,陈丽敏回覆时指出,旅游局等部门正研究修改第16/96/M号法令及第83/96/M号训令,以更清晰经营酒店和同类场所活动的定义。同时,尚须修改《商法典》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她表示,政府正检讨《民法典》中有关租务的整体规定,已关注到一些问题,包括:《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租赁的最短期限,亦没有禁止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餐饮、清洁等服务,致使在实际操作上难以区分有关人士究竟是从事旅舍住宿的商业行为,抑或是不动产租赁?这确实对严格执法和取证产生一定的困难,故在修订《民法典》有关部分时,将完善相关规定。 她指出,是否容许「民宿」存在,必先确保其符合澳门整体社会利益。事实上,由於澳门城市人口密度大,在居民住宅区设立「民宿」涉及治安、公共卫生、防火安全、供水、排水等问题,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将会造成负面影响。 ※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 166/III/2007、137/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