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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认可制度”正式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17)日刊登第22/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公布《服务承诺认可制度 ─ 评审准则》,“服务承诺认可制度”及《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中有关全面评估公共服务质量的政策正式启动执行。 “服务承诺认可制度”是《2007至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的改革项目之一,配合其他行政改革计划,共同构建成一个优质的公共服务网络,为市民提供便捷的政府资讯及行政服务。 设立“服务承诺认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一)以具实效、持续及综合的方式,提升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二)协助公共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树立及巩固“以人为本”的精神,并在公共行政当局内推广“持续改善”的文化;(三)让公众认识公共服务及提供该等服务的公共部门的素质;(四)在不妨碍各公共部门的职责的情况下,以具透明度的方式敦促其切实回应公众的诉求,并实现对公共服务的期望。 按照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认可制度订定了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即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现已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和实体,必须取得“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的认可。 评审委员会负责订定公共部门素质及效率的评审准则;评审其素质及效率,并定期将评审结果上报监督实体;以证明书认可部门的质素和效率;对提升部门素质及效率的计划发表意见;向特区政府建议能激励部门达到更高素质和效率标准的措施等。该委员会由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学院政府与行政学系主任林明基、澳门理工学院管理科学高等学校副教授吴绍宏、旅游学院特邀副教授盛力、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高级经理李蔼伦。 评审委员会稍后将在《服务承诺认可制度 ─ 评审准则》的基础上,向公共部门发出认可制度的评审指引和申请表格,藉以详细说明评审的程序和细则。如公共部门或实体认为已具备条件,便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可申请。 倘若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会到有关的公共部门或实体作现场探访或与有关人员面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将被认可为“服务承诺持有人”;“不合格”表示有关的服务承诺计划被拒绝认可,而评审委员会会向有关的公共部门或实体说明拒绝认可的理由及依据,并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具体改善建议。部门在改善后可向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凡被认可为“服务承诺持有人”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均获评审委员会签发《认可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需接受覆检,以确保其服务承诺计划持续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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