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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国内地旅行证件(护照及通行证)入/出境本澳的新措施


为了更有效地对出入境进行管理及使持内地旅行证件入境本澳的旅客能明确知悉获准在澳的逗留期限,现本局将於2007年9月24日开始对下述中国内地证件执行下列措施: (一) 护照(含中国台湾护照):
内地旅客持护照入/出境本澳,各边境站会盖入/出境印章并注明逗留期限於护照内,并免除旅客填写入出境申报表。 (二)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公通行证):
(a) 内附有驻澳或赴澳工作签注,因其等在澳的逗留已有适当之规范,故维持不盖入出境印章措施。 (b)其馀各类签注,适用第(三)条第(c)项之措施。 (三)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通行证):
(a) 内附有逗留(D)签注及已在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及取得相关之『逗留许可(劳工咭及绿印)』的通行证,亦维持不盖入出境印章。
若未经办理相关之『逗留许可』,适用本条第(c)项之措施。 (b) 内附有3个月多次探亲(T)签注,在首次入境时盖入境章并注明逗留期限,於该期限内出入境澳门无须再盖入出境印章。 (c) 其馀各类签注,於出入境本澳时均须盖入出境印章,并注明逗留期限。 (四) 无赴澳签注而只有赴港签注的因公或因私通行证,若符合入境条件者,适用第(三)条第(c)项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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