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合理地运用公共房屋资源,帮助更有需要的家庭解决住屋问题,房屋局会定期核实承租社屋单位的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跟进及关注承租人的变化情况,有需要时会建议修改租赁合同,同时亦会即时处理被举报的涉嫌违规个案。 一向以来,社屋的租赁受8月8日第69/88/M号法令规范约束。入住后,承租人应於每年一月向房屋局更新其卷宗所载资料;而房屋局亦会依据澳门的社会经济总体情况,按计划有序地对五千多个承租户的家庭资料进行更新,适当处理租户的变更情况,一旦发现违规个案,会即时作出调查及处理。一方面,因应承租户每月收入或家庭成员人数的变化对租金作出相应调整,对於已改善了经济状况的家庭,会因应其收入来调升租金,但若因遭逢变化面对困境而申报收入减少的家庭则会调低租金;另一方面,当租户家庭人数增加或减少时,亦会要求租户调迁至合适的房屋。然而,在上述工作中常遇障碍,例如不愿加租或调迁单位,但经过不断的调解劝喻下,大部份租户都愿意合作,只有某些承租人因拒绝调升租金或调迁单位,才会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首先会将被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在1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如承租人不作任何解释或其解释不合理,才进行解除合同。在15日内完成必要调查后48小时内提交报告书,作出解除合同的最后决定,此一决定及原因会即时通知承租人,以便当事人於30日内自愿搬离单位,否则会被强制执行敕迁。 上述法令同时规定,如承租人或其家庭中已登记的任何成员取得、承诺取得或租赁不动产,又或获批给土地,都会被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自行退回社屋。当承租户被发现拥有私人物业,不听劝喻自行退回所住社屋时,其租赁合同将於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被单方终止,承租人则须於合同期满后3个月搬离单位,如承租人不搬离则进行敕迁。整个程序由终止合同开始至敕迁行动,约需经历5个月时间。 无论是因解除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过程从一开始当事人已知悉并给予足够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