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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订定《教育发展基金制度》和《修改“免费教育津贴制度”》两行政法规(新闻稿)


为支援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落实第9/2006号法律,即《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有关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以及推行十五年免费教育的规定,并考虑到特区政府的财政状况,特区政府订定了《教育发展基金制度》行政法规,旨在规范该基金的组织、管理及运作,同时修改了经第19/2006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以便全面落实十五年免费教育。
《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规定,教育发展基金为一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於教育暨青年局内运作,并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旨在以无偿资助及优惠信贷的方式提供财政援助,用以协助和推动在非高等教育领域内开展的各类具发展性的教育计划及活动。
《教育发展基金制度》行政法规对该基金的监督实体、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及运作方式、教育暨青年局所提供的协助、免除费用的制度、银行帐户的形式及处罚制度等作出规定。根据该行政法规,教育发展基金的监督实体为社会文化司司长;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分别为教育暨青年局局长及财政局代表,前者担任主席一职;教育暨青年局负责向教育发展基金提供行政及技术上的援助;教育发展基金在库房的一间代理银行开立一个无回报的银行帐户,所有收支均透过该帐户提存;法规订定了有关处罚制度,该制度适用於提供虚假声明、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而取得财政援助,以及基於主办实体的过失而不举行该基金资助的活动的情况。
教育发展基金“发放财政援助”的制度将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该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已在准备中。
本澳自1995/1996学年起推行第一阶段倾向性免费教育津贴制度。自2006年颁布的《非高等敎育制度纲要法》中规定,免费教育在正规教育范围内实施,即由原来的十年拓展为十五年,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为此,特区政府已於2006年12月28日颁布第19/2006号行政法规,以追溯发放津贴的形式,於2005/2006学年将免费教育制度延伸至幼儿教育第一和第二年级,即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制度;并将免费的范围由“学费”拓展到“补充服务费以及与报名、就读及证书等有关的其他费用”,即由“倾向性免费教育”过渡到全面的免费教育。为进一步落实十五年免费教育,特区政府现修改了经第19/2006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自2007/2008学年起,将为期三年的高中教育纳入该津贴制度的涵盖范围,即在正规教育的所有阶段实施该津贴制度,这意味着十五年免费教育的全面落实。
其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素质,将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每班津贴的金额以及初中教育的相应金额分别由$370,200.00(澳门币三拾柒万零贰佰元)和$558,450.00(澳门币伍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元),调升到$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和$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元)。高中教育阶段每班津贴的金额为$700,000.00(澳门币柒拾万元)。根据上述修改,预计2007/2008学年免费教育津贴的开支为$1,000,000,000.00(澳门币拾亿元)。
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和全面落实十五年免费教育,是特区政府近年持续推行的既定政策。相信教育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将进一步协助和推动非高等教育领域展开各类具发展性的教育计划及活动;而十五年免费教育的全面落实,则不仅意味着家长的经济负担得以进一步减轻,更重要的是,学生完成15年正规教育的保障将得以大大加强,学校的发展也获得了更有力的支援,非高等教育的优质化有了更坚实的保障。特区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运作,推进课程和教学的改革与发展,继续发展小班制,改善师生比和师班比,并向就读於未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学校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
相信上述措施将从整体上提升高等非教育的质素,促进青年一代的全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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