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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出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符合法例标准


环境委员会为有效保证在澳门出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不超过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澳门、氹仔及路环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库抽取了十八个车用柴油样本,并送到专业化验室进行化验。化验结果表明所有十八个车用柴油样本的总含硫量介於0.00372% 至0.00439%之间,均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环境委员会将继续对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以利於澳门空气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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