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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撤销提前终止退休基金会前厅长定期委任的决定


甄溢全自2012年3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退休基金会退休及抚恤制度厅厅长的职务,由于其牵涉到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移民弊案,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于2018年10月26日对其采取中止执行公共职务的强制措施。近一年后,行政法务司司长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批示,以甄溢全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超逾六个月期间不能担任职务为由,且根据第15/2009号法律第16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的规定,决定提前终止其担任退休基金会退休及抚恤制度厅厅长的定期委任,自2019年9月9日起生效。甄溢全指当局在作出上述决定前欠缺对其预先作出听证而违反法律,针对该决定向中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在2020年10月8日裁定上诉理由成立,撤销提前终止甄溢全定期委任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务司司长不服,针对有关裁判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1条、《行政程序法典》第3条、第4条、第7条和第8条规定,行政当局除了受“合法性”原则、“谋求公共利益”原则、“保护居民权益”原则、“公正”原则和“善意”原则的约束之外,还有义务避免作出“出其不意的决定”,适当且合乎规范地遵守“辩论原则”,给予私人公平地参与其决定的权利(见《行政程序法典》第10条及第93条)。因此,不可接受行政当局提出的甄溢全能预见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从而使得该听证变得非属必需及成为一项非根本性手续的观点。首先,根据第15/2009号法律第16条规定,“终止职务”的决定明显是一种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并非对甄溢全所采取之“中止执行公共职务”的强制措施的必然及唯一后果。其次,某项决定的或有方向具有单纯的可预见性并不构成免除某项法律义务,及能够为不遵守该项义务提供解释的法定原因。另外,欠缺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事先听证只有在所行使的是一项“限定性权力”时才会降格为“非根本性手续”,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最后,“中止执行公共职务” 为一项具有时间限制的保全和临时措施,而“终止职务”的决定则对于其相对人的职业和经济状况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和效果。“纪律不法行为”的宗旨主要在于维护公职部门的职能方面的能力,而“刑事不法行为”则旨在维护对于社会生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益。因此,针对公共行政的某个工作人员或职员提起的“纪律程序”相对于“刑事程序”保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这一点应在本案中以适当及应有的方式被考虑。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因此应予确认。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20/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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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今天(2021年5月24日)出版的葡文报纸《Hoje Macau》上对这个裁判的报道有误。希望新闻媒体能够秉持客观和求真的态度对法院的裁判作出报道。】